漢書:傳: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上
後徵入為光祿大夫侍中。丞相公孫弘奏言“民不得挾弓弩。十賊缙弩,百吏不敢前,盜賊不輒伏辜,免脫者眾,害寡而利多,此盜賊所以蕃也。禁民不得挾弓弩,則盜賊執短兵,短兵接則眾者勝。以眾吏捕寡賊,其勢必得。盜賊有害無利,則莫犯法,刑錯之道也。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。”上下其議。壽王對曰:
臣聞古者作五兵,非以相害,以禁暴討邪也。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,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。及至周室衰微,上無明王,諸侯力政,彊侵弱,眾暴寡,海內抏敝,是以巧詐並生。知者陷愚,勇者威怯,苟以得勝為務,不顧義理。故機變械飾,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。於是秦兼天下,廢王道,立私議,滅詩書而首法令,去仁恩而任刑戮,墮名城,殺豪桀,銷甲兵,折鋒刃。其後,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,犯法滋眾,盜賊不勝,至於赭衣塞路,群盜滿山,卒以亂亡。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,知其不足恃也。
今陛下昭明德,建太平,舉俊材,興學官,三公有司或由窮巷,起白屋,裂地而封,宇內日化,方外鄉風,然而盜賊猶有者,郡國二千石之罪,非挾弓弩之過也。禮曰男子生,桑弧蓬矢以舉之,明示有事也。孔子曰:“吾何執?執射乎?”大射之禮,自天子降及庶人,三代之道也。《詩》云“大侯既抗,弓矢斯張,射夫既同,獻爾發功”,言貴中也。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,未聞弓矢之為禁也。且所為禁者,為盜賊之以攻奪也。攻奪之罪死,然而不止者,大姦之於重誅固不避也。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止,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,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。竊以為無益於禁姦,而廢先王之典,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,大不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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